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