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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集贸市场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集贸市场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43号)


市区各类集贸市场:

  近期以来,我市部分集贸市场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不断调高,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规范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集贸市场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各类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新的市场设施租赁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维持现行水平。

  二、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对具备有招投标条件的摊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底价和中标价分别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集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已与市场内经营户签订合同的,应按合同履约。合同到期续签前,需要上调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市场设施租赁费不含水电费,水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在集贸市场内,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不得再收取物业管理费。

  五、集贸市场开办者或市场内经营户要进一步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公平、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和经营行为。市场内的经营户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六、对违反自治区有关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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