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693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79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农村沼气计划包括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及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3类项目,总投资3569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5500万元,地方配套1852万元(省级926万元,市县926万元;省级配套投资计划另文下达),自筹18346万元。计划在阎良、临潼等19个县(区、市)建设户用沼气23430户,在西安、宝鸡等10个市(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59个,在临潼、长安等18个县(区、市)建设小型沼气工程161个,在周至、凤县等5个县建设联户沼气工程96个(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大中型沼气工程要依据可研报告批复编报初步设计,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依据本通知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所有项目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中央投资和地方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积极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要合理确定市、县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县。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变更项目。按要求搞好用地审核、环保管理等工作,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要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每月10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附件:1、2010年第一批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