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17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低于上述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二、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精神,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凡符合招投标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招标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时一同批复,特殊复杂项目可单独审批招标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组织招标)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拟采用自行组织招标的,还应当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为严格执行我市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凡未取得项目招标方案批复、项目建设投资未控制在概算之内、未取得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各行业招投标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进行施工、监理、安装的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