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制度。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会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查找隐患,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
《条例》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
《条例》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充分发挥
《条例》对我市信息化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条例》的规定,支持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与
《条例》相配套的政府信息共享、信息工程绩效评估、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管理办法,加强事关信息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政策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