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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对信息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检、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条例》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督察考核体系,并尽快出台《乌鲁木齐市信息工程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工程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根据《条例》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区(县)、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等各项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区(县)、各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三)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条例》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标准和目录体系,积极推进市、区(县)两级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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