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信息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检、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制度措施,落实
《条例》各项规定
(一)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
《条例》第
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督察考核体系,并尽快出台《乌鲁木齐市信息工程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工程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根据
《条例》第
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区(县)、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等各项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区(县)、各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三)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
《条例》第
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标准和目录体系,积极推进市、区(县)两级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