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推进信息化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根据
《条例》第四、第
五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完善区(县)信息化管理体制,确保人员、编制、职能到位;发改、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逐步形成宏观决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息化管理体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
《条例》第四、第
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同时要加大投融资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化投入格局。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投资主要用于电子政务“两网一站”和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应用系统建设,应当逐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对运行进行维护,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与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自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规划管理。按照
《条例》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负责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信息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运行合格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