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0]1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宣传学习
(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传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加快推进信息化发展是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是我国西部省区制定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落实
《条例》对于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乌鲁木齐市委九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