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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输水渠道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输水渠道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0]15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输水渠道管理维护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输水渠道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防洪、绿化、农业和公园的输水渠道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输水渠道(含暗渠)及相关输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输水渠道统一监督管理,在防汛期间对本市的输水渠道实行统一调度。
  各区(县)水利(务)、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输水渠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务局会同规划、建设、林业、农牧等部门编制本市输水渠道网络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类输水渠道及附属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水利(务)、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输水渠道实施有效管理和维护,保证输水渠道畅通无阻。
  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务)、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输水渠道的统一规划,每年制定建设和维护计划。
  第六条 各区(县)水利(务)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输水渠道管理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输水渠道应当配备专人进行管护。涉及输水渠道的截面尺寸、输水功能及能力、输水走向、用水区域或单位、用水量、附属设施、使用年限、改建维修等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及有关资料应建立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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