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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09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2009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豫政办〔201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各省辖市、县级市政府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载体,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与2008年相比,2009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稳定,各省辖市空气质量级别均为良。各省辖市和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平均达标率为99.5%。省辖市市区水环境功能区平均达标率为99.8%,较2008年提高2.58个百分点。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好转的城市有郑州、三门峡市,信阳市有所下降。开封、安阳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下降。

  省辖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平均为97.68%,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9%。全省除驻马店市正在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外,其余17个省辖市全部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我省机动车环保监测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郑州、安阳市建成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的基础上,2009年洛阳、许昌、平顶山、新乡、焦作、三门峡、南阳、周口、濮阳、商丘市建成了符合规范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

  省辖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为78.71%,比2008年提高2.91个百分点。38个省辖市、县级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有9个建成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2008年持平。全省有18个省辖市和12个县级市开展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工作。

  二、考核结果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及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有关规定,本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指标由四部分组成:环境质量指标44分、污染控制指标30分、环境建设指标20分、环境管理指标6分。各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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