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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目标责任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省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上述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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