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区县要在2010年编制完成本区县"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在2010年编制完成本区县和功能区以及所属建制镇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同时,各区县以及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容园林、财政、水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增加、改建、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到2012年,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
"三合一"场所、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地区和部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年改善我市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四是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区县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要与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按照《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评验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每年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推动各区县、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对消防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以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为重点,不断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2010年,各区县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例会,部署消防工作,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乡镇要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活动。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区县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与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建设规划一起纳入本区县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组织本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道路、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
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要求。同时,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推动各社区、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火灾扑救必须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以承担本社区、行政村灭火救援任务,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尽快完成,其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