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0〕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开展肠外营养液输入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日均输入病例总数达到二十例以上的,应按照《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要求,在一年内实现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与供应;开展静脉用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三年内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其他有条件的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应力争在五年内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
二、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应严格按照
《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已设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房屋、设施、布局等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尽快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改建。
三、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市、县(市、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市卫生局审核、验收、批准(义乌市医疗机构由义乌市卫生局审核、验收、批准);由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卫生厅审核、验收、批准,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四、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
《规范》,尽早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同时,要积极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申报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进行审核、验收,将批准情况报我厅备案;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将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对已经设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的审核、验收、批准工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