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动员部署;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职责、任务和要求,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出实效。2010年6月中旬前,各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会议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
(二)强化培训教育,大力开展宣传。迅速开展“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使各部门、各行业负责人成为“四个能力”建设的“带头人”,使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成为“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使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成为“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队伍,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并于2010年6月中旬前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的培训。同时,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坚持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建设。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针对工作重点,培育树立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试点区、县(市)的确定和“防火墙”工程建设任务,并于6月15日前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同时,各地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试点工作中,重点选择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培育对象,树立样板。
(四)严格督察考评,认真总结验收。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和验收标准,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每年自上而下分类组织考核,将综合考评结果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评先评优相结合,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考核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各部门提请政府对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逐级进行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市)工作完成情况开展一次抽查,并进行通报,于2012年年底进行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