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推动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时组织修订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与问责力度,表彰和奖励先进,严查失职、渎职人员;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全市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村镇社区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出台阶段性村镇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各级消防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促进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各地要把消防规划作为村镇总体规划重要内容之一,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将路改、水改、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沼气工程、乡村道路、草场围栏和能源建设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村容村貌的治理,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问题,切实做到“村庄整治到哪里,消防建设就跟到哪里”,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各地要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管理,以基层派出所为延伸触角扩大消防监督的覆盖面和检查频率,进一步完善派出所监督管理系统,完善“消防局-大队-派出所”三级监管网络,规范和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努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继续开展以农村和城郊结合部为重点的“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针对农村火灾隐患的专项整治工作。
4.夯实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基础。积极推动所有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推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成专职消防队。继续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推动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或群众志愿消防队。充分挖掘专职消防队潜能,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引导和疏散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和扑救火灾,积极引导消防队在完成执勤灭火任务的基础上,发挥分布广泛、点多面广、熟悉情况、就近靠前等特点,担负起消防宣传和检查、治安联防、抢险救灾等任务,成为消防安全的宣传队、防火检查的巡逻队、社会治安的联防队、抢险救灾的机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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