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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各级各部门:落实好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2010年,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订《“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基本需要的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2012年,公共消防设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基本需要。
  3.农村社区:2010年,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的乡镇、街道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完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建设;50%的社区达到“四有”(有消防工作站、有消防宣传橱窗、有公共消防器材点、有志愿消防队伍)标准,70%的行政村达到“五有”(有防火公约、有消防宣传标语、有志愿消防队伍、有消防水源、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标准。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8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90%的行政村达到“五有”标准。2012年, 10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 100%的行政村达到“五有”标准。
  4.公安机关: 2010年,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各类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将“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范围,加大居住出租房的治理力度,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消防文职人员消防检查能力考核合格率达到30%。2011年,全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市居住出租房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文职人员消防检查能力考核合格率达到70%。2012年,公安消防部门基本达到规范化执法水平;消防文职人员消防检查能力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消防文职人员均取得岗位资格。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社会单位要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工作新机制,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单位火灾隐患危险程度,实行逐级检查制度;落实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社会单位的消防巡查制度,明确防火巡查的范围及内容;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总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保证整改资金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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