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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示范单位应当具备全面履行《纲要》、《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的主客观条件,符合《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第二章的内容和要求,重点是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

  四、示范单位的确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为自治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确定1-3个所属工作部门和1-2个县(市)政府作为州、市政府(行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1-3个所属工作部门和1-2个乡(镇)政府作为县(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各地确定的示范单位名单连同创建实施方案,务必于7月31日前由各州、市政府(行署)统一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牌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实效。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工作推动不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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