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指标 | 要 求 | 评分要点 | 标准分值 | 扣分 | 实际得分 |
1 | 基本条件 | 基本条件 | “五个一”粮食执法工作体系健全;配备3人以上专职粮食执法人员;积极严格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辖区内未发生因处理不当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涉粮案件;未发生因违规执法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未发生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追究责任的案件;没有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没有被复议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 | 凡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评选为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 | | | |
2 | 领导重视情况 | 定期研究 | 粮食执法工作列入全局重要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 查看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未定期研究部署的,扣2分;不及时研究的,扣2分;没有研究的不得分。 | 3 | | |
3 | 分工明确 | 局领导班子对粮食执法工作有明确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 查看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分工不明确的不得分。 | 3 | | |
4 | “一个窗口”对外 | 粮食执法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做到“一个窗口”对外。 | 查看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做不到“一个窗口”对外的不得分。 | 3 | | |
5 | 体系建设情况 | 机构设置 | 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粮食局设置监督检查科室和粮食执法大队,依法开展粮食执法工作。 | 查看批准文件,全部设立得3分,只设一个扣1分。 | 3 | | |
6 | 人员配备 | 监督检查科室和粮食执法大队,按要求配备粮食执法工作人员。 | 全部配齐的得2分,部分配备的扣1分。 | 2 | | |
7 | 体系建设情况 | 持证上岗 | 专职粮食执法人员全部经培训合格,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 | 未做到全部有证的,按人数比例扣分;专职持证人数低于2人的,本条不得分。 | 2 | | |
8 | 工具配备 | 配备执法专用车辆,并统一执法标识和外形图案;配备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工具,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 未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或执法车没有统一执法标识和外形图案的,扣1分;执法工具配备不全、影响工作开展的,本条不得分。 | 3 | | |
9 | 执法经费 | 县级财政下拨的执法专项经费和自筹的执法经费,能满足本年度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 经费不足的扣1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 2 | | |
10 | 制度建设情况 | 细化完善 |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细则,细化完善各项制度,内容合法合理,行文规范,可操作性强。 | 未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或所制定细则内容不合法不合理的,本条不得分;行文不规范的,扣1分;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 | 2 | | |
11 | 健全制度 | 制定粮食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粮食执法责任制度、粮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粮食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 缺少一项扣1分。 | 3 | | |
12 | 制度汇编 | 将各级出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统一梳理,汇编成册,并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 | 未汇编成册的或汇编不全的,扣1分;未做到人手一册的,扣1分。 | 2 | | |
13 | 公开办事程序 | 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流程图》(国粮检[2008]290号)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 缺一项扣1分;没有进行张贴公示的不得分。 | 2 | | |
14 | 行为规范 | 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举止大方;标志牌(含胸卡、办公桌上摆放的标志牌)制作规范、内容真实、挂置适当;《工作日志》记录真实、及时、内容完整;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 所涉及内容有一项不完整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 | 3 | | |
15 | 队伍建设情况 | 学习制度 | 建立系统学习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和考试;参加培训人员都建立详细《学习日志》。 | 查看相关资料,没有建立学习制度的,扣1分;没有组织集中学习,或没有形成详细《学习笔记》的,扣1分;没有组织考试或无试卷、无成绩的,扣1分。 | 3 | | |
16 | 交流培训 |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凡进行结业考试的要取得合格证书;积极组织执法实务培训活动;积极组织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 所涉及内容缺少一项的,扣1分。 | 3 | | |
17 | 作风建设 | 认真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 查看相关文件和学习资料,不能做到的,本条不得分。 | 2 | | |
18 | 执法检查情况 | 检查内容 |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条例》等政策法规赋予的检查职能,依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包括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 查看相关文件及检查档案等资料,对本年度检查工作缺一项的,扣2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 | 6 | | |
19 | 检查实施 | 各项具体检查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整改、有总结、有归档,粮食执法效果显著。 | 查看检查档案,任何检查中如果缺少所列一项,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 | 5 | | |
20 | 检查程序 | 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要符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山东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基本要求;所使用的检查文书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要求。 | 查看检查档案,如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所使用的检查文书,2010年后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扣1分。 | 6 | | |
21 | 检查归档 | 每一项检查结束都要建立一个档案,做到一事一卷;档案材料包括下发公文、各类检查文书等材料;档案装订符合相关要求。 | 全部执法检查活动,没有做到一事一卷的扣1分;档案所装材料不齐全的每一个卷宗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档案装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1分。 | 4 | | |
22 | 工作创新 | 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经营企业档案系统;探索市场监管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 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得1分;其他探索粮食执法新途径新方法的,得1分。 | 2 | | |
23 | 案件查处情况 | 案件受理 | 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和信箱;有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及时将各类案件线索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并组织查处。 | 查看现场及有关档案资料,没有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的扣2分;没有专门科室和人员受理举报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立案的,本条不得分。 | 5 | | |
24 | 案件调查 | 对于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的案件,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法律文书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规定要求;文书记载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 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处程序不合法的,本条不得分;所使用的检查文书,2010年后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扣1分;文书记载内容不清晰完整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 | 6 | | |
25 | 案件处罚 |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 | 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条不得分。 | 6 | | |
26 | 案件归档 | 每个案件建立一个档案,做到一案一卷;档案材料齐全,登记内容规范准确;卷宗装订符合要求;归档及时。 | 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本条所有分值扣完为止。 | 4 | | |
27 | 查处有力 |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有效执行率达到100%。 | 查看举报资料、执法档案,走访了解执法开展情况,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条不得分。 | 4 | | |
28 | 执法环境情况 | 工作交流 | 及时准确上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报表;及时采集和编发粮食执法信息,每年至少编发6期以上。 | 未及时准确上报报表的扣1分;编发粮食执法信息,少一期的扣0.5分。 | 2 | | |
29 | 执法宣传 | 有年度执法宣传工作方案,有宣传记录,有宣传资料;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周年宣传等宣传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 查看相关资料,方案、记录、资料等内容缺一项的扣1分;没有按要求组织宣传活动的,缺一项,扣1分。 | 2 | | |
30 | 执法环境情况 | 执法监督 | 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粮食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公开监督电话和受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监督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查看相关资料,缺少一项的,扣1分。 | 3 | | |
31 | 档案管理情况 | |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档案专柜;所需档案管理工具配备齐全,性能良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归档范围明确具体;档案排列整齐,统一编号;档案借阅、使用手续规范;没有发生泄密、丢失案卷、材料的现象。 | 查看现场并查阅相关资料,缺一项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如果发生泄密及丢失案卷、材料现象的,本条不得分。 | 4 | | |
32 | 加分项目 | | 被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评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 分别加2分、1分,同时获得两个荣誉称号的,按国家局荣誉加分。 | | | |
33 | | 在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主办刊物发表粮食执法方面的理论文章。 | 分别加2分、1分,同一内容分别被两级刊物发表的,按国家局刊物加分,本条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 | | |
34 | | 粮食执法信息被国家局、省局采用并转发。 | 分别加2分、1分,同一信息分别被两级部门采用的,按国家级加分,本条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