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七)案件查处情况;
  (八)执法环境情况;
  (九)档案管理情况;
  (十)加分项目。
  第八条 省粮食局成立专门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组应包括熟悉粮食政策法规、仓储管理、统计管理、质量检验、档案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员,人数为单数。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九条 开展验收工作前,验收工作组要制订验收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验收方法应科学,验收工作应严谨。
  第十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为:省粮食局发出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粮食局成立验收组进行初审,省粮食局成立验收组综合验收,汇总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开展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随机暗访、资料审查,与相关人员交流等方式,对被验收单位工作情况做出各自评判,计算平均得分作为验收得分。验收结果应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每次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并听取被验收单位对验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粮食局根据验收结果综合评判,确定示范县名单,颁发奖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验收标准

序号项目指标要  求评分要点标准分值扣分实际得分
1 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五个一”粮食执法工作体系健全;配备3人以上专职粮食执法人员;积极严格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辖区内未发生因处理不当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涉粮案件;未发生因违规执法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未发生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追究责任的案件;没有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没有被复议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凡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评选为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   
2 领导重视情况定期研究粮食执法工作列入全局重要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查看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未定期研究部署的,扣2分;不及时研究的,扣2分;没有研究的不得分。3  
3 分工明确局领导班子对粮食执法工作有明确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查看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分工不明确的不得分。3  
4 “一个窗口”对外粮食执法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查看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做不到“一个窗口”对外的不得分。3  
5 体系建设情况机构设置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粮食局设置监督检查科室和粮食执法大队,依法开展粮食执法工作。查看批准文件,全部设立得3分,只设一个扣1分。3  
6 人员配备监督检查科室和粮食执法大队,按要求配备粮食执法工作人员。全部配齐的得2分,部分配备的扣1分。2  
7 体系建设情况持证上岗专职粮食执法人员全部经培训合格,取得《粮食监督检查证》。未做到全部有证的,按人数比例扣分;专职持证人数低于2人的,本条不得分。2  
8 工具配备配备执法专用车辆,并统一执法标识和外形图案;配备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工具,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未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或执法车没有统一执法标识和外形图案的,扣1分;执法工具配备不全、影响工作开展的,本条不得分。3  
9 执法经费县级财政下拨的执法专项经费和自筹的执法经费,能满足本年度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经费不足的扣1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2  
10 制度建设情况细化完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细则,细化完善各项制度,内容合法合理,行文规范,可操作性强。未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或所制定细则内容不合法不合理的,本条不得分;行文不规范的,扣1分;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2  
11 健全制度制定粮食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粮食执法责任制度、粮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粮食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缺少一项扣1分。3  
12 制度汇编将各级出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统一梳理,汇编成册,并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未汇编成册的或汇编不全的,扣1分;未做到人手一册的,扣1分。2  
13 公开办事程序将《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流程图》(国粮检[2008]290号)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进行张贴公示。缺一项扣1分;没有进行张贴公示的不得分。2  
14 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着装整齐、举止大方;标志牌(含胸卡、办公桌上摆放的标志牌)制作规范、内容真实、挂置适当;《工作日志》记录真实、及时、内容完整;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环境优良。所涉及内容有一项不完整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3  
15 队伍建设情况学习制度建立系统学习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和考试;参加培训人员都建立详细《学习日志》。查看相关资料,没有建立学习制度的,扣1分;没有组织集中学习,或没有形成详细《学习笔记》的,扣1分;没有组织考试或无试卷、无成绩的,扣1分。3  
16 交流培训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凡进行结业考试的要取得合格证书;积极组织执法实务培训活动;积极组织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所涉及内容缺少一项的,扣1分。3  
17 作风建设认真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查看相关文件和学习资料,不能做到的,本条不得分。2  
18 执法检查情况检查内容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条例》等政策法规赋予的检查职能,依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包括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查看相关文件及检查档案等资料,对本年度检查工作缺一项的,扣2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6  
19 检查实施各项具体检查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整改、有总结、有归档,粮食执法效果显著。查看检查档案,任何检查中如果缺少所列一项,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5  
20 检查程序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要符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山东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基本要求;所使用的检查文书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要求。查看检查档案,如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所使用的检查文书,2010年后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扣1分。6  
21 检查归档每一项检查结束都要建立一个档案,做到一事一卷;档案材料包括下发公文、各类检查文书等材料;档案装订符合相关要求。全部执法检查活动,没有做到一事一卷的扣1分;档案所装材料不齐全的每一个卷宗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档案装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1分。4  
22 工作创新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经营企业档案系统;探索市场监管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信息化系统的,得1分;其他探索粮食执法新途径新方法的,得1分。2  
23 案件查处情况案件受理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和信箱;有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及时将各类案件线索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并组织查处。查看现场及有关档案资料,没有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的扣2分;没有专门科室和人员受理举报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立案的,本条不得分。5  
24 案件调查对于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的案件,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法律文书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规定要求;文书记载内容清晰,字迹工整。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处程序不合法的,本条不得分;所使用的检查文书,2010年后要符合(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扣1分;文书记载内容不清晰完整的,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6  
25 案件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条不得分。6  
26 案件归档每个案件建立一个档案,做到一案一卷;档案材料齐全,登记内容规范准确;卷宗装订符合要求;归档及时。查看相关档案资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本条所有分值扣完为止。4  
27 查处有力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有效执行率达到100%。查看举报资料、执法档案,走访了解执法开展情况,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条不得分。4  
28 执法环境情况工作交流及时准确上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报表;及时采集和编发粮食执法信息,每年至少编发6期以上。未及时准确上报报表的扣1分;编发粮食执法信息,少一期的扣0.5分。2  
29 执法宣传有年度执法宣传工作方案,有宣传记录,有宣传资料;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周年宣传等宣传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查看相关资料,方案、记录、资料等内容缺一项的扣1分;没有按要求组织宣传活动的,缺一项,扣1分。2  
30 执法环境情况执法监督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粮食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执法结果,公开监督电话和受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监督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查看相关资料,缺少一项的,扣1分。3  
31 档案管理情况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档案专柜;所需档案管理工具配备齐全,性能良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归档范围明确具体;档案排列整齐,统一编号;档案借阅、使用手续规范;没有发生泄密、丢失案卷、材料的现象。查看现场并查阅相关资料,缺一项扣1分,本条分值扣完为止;如果发生泄密及丢失案卷、材料现象的,本条不得分。4  
32 加分项目 被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评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加2分、1分,同时获得两个荣誉称号的,按国家局荣誉加分。   
33  在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主办刊物发表粮食执法方面的理论文章。分别加2分、1分,同一内容分别被两级刊物发表的,按国家局刊物加分,本条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34  粮食执法信息被国家局、省局采用并转发。分别加2分、1分,同一信息分别被两级部门采用的,按国家级加分,本条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