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交发【2010】43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驾管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教练车技术状况,确保驾驶培训安全、可靠,满足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所属教练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区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练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中心及各区市县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驾管机构。
第四条 教练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检测时间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月份加、减5后所对应的月份;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6、7月份的,检测月份分别为11、12月份。检测月份内,培训机构可自行选择日期。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时限,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教练车证到所在地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在地没有检测机构的,可以选择就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