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民发〔2010〕32号 2010年4月6日)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市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安度晚年,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五保人员的年人均供养标准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从4200元提高到5200元;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保税区从4800元提高到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