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安装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目标方案、工程项目划分明细;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5日内核实完毕,填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人员资格、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检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人防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依据;
(四)主持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观质量核定工作;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人防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人防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
(一)施工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人防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第十二条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人防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大连市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