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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人防发〔2010〕23号)


各区市县人防办,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人防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
  (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配套单位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人防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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