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0〕113号)
各区县农委、农业局: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负责品种退出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审委)承担。
第三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是指市品审委审(认)定的品种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品种,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停止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推广。
同一品种既通过国家审定又通过本市审定的,其退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或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种性退化或品种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三)通过品种审(认)定或批准引种一定年限后,在生产上没有达到一定推广面积,并有替代品种的;
第五条 市品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提出退出品种目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