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完善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和实行“重患必停”、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整改评价等制度,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规范化、常态化。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整顿关闭小煤矿以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去年列入省政府安委会治理督办计划但仍未完成整改的32项重大事故隐患,要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
四、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和执法监察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有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要立即行动,突出重点,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省辖市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