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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拟购置的技术装备、投资概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按照《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技术装备,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技术装备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帐户并进行核算和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方案等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市安监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印章):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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