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安监发[2010]90号)
各区市县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市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228号)及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制定了《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专项资金提供专项补助经费支持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购置项目(以下简称技术装备项目)。
第三条 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 技术装备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为有效履行监管监察职能提供支撑的技术装备项目(办公设备除外);
(二)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技术装备项目;
(三)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技术装备项目;
(四)为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装备项目;
(五)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技术装备项目;
(六)市安监局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装备项目。
第五条 市安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安监局提出技术装备项目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