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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10]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认真做好物业的交接工作,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工作:
  (一)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及相关善后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的事宜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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