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一)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设立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参加。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十三、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四)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