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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情况,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12.岗位风险辨识及从业人员应知应会情况。
  (八)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企业要建立“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班组工作机制,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下列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逐级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监护,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现场管理和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爆破、危险货物装卸、燃气管道作业;
  2.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和拆卸、建设工程拆除作业;
  3.物料储罐清理、流口堵塞疏通作业;
  4.登高(包括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
  5.水下施工和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
  6.进入密闭、有限空间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十二)企业从事上述第5项以及进入密闭、有限空间从事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十三)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对其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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