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大政发〔2010〕38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