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预算[201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促进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41号)、《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56号)规定,现就我委出资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企业”)收到审计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整改工作:
1、十日内,被审计企业应组成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内部通报会议,我委相关人员及企业监事会负责人将列席参加。
2、一个月内,被审计企业向我委及市相关部门正式上报审计整改方案。
3、两个半月内,我委对被审计企业整改结果进行预验收,委党政领导将视情况带队进行检查。
4、三个月内,被审计企业向我委及相关部门正式上报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5、企业监事会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另行专报我委。
6、年度结束,我委将视情况召开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经营班子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予以总结通报。
我委领导将视情况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上报整改方案和结果
(一)整改方案内容
被审计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应当对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及其整改进行逐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列出问题;
2、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3、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
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
6、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二)整改结果报告内容
被审计企业拟写整改结果报告时应当对照整改方案,在对整改事项进行逐项说明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整改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