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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五、严禁扣留资格证书和证号。《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营销员办结离司手续的,各公司应当及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清理归属关系。今后发现扣留营销员《资格证书》和证号问题的,我局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公司和人员的责任

  六、严禁在两家以上公司同时展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转换被代理公司,应与被代理公司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保险公司出具代理合同解除证明,注销《展业证书》,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解除归属关系后,方可到拟聘用的新公司申领新的《展业证书》。录用未解除代理合同并注销《展业证书》保险营销员的机构,按与违规从业者发生业务往来处理。

  七、严厉打击违规代理行为。严厉打击违规代理,净化财产险代理市场。一是不隶属于某一家保险公司,自由地为市场上为不同公司代理业务。二是该业务员虽隶属于某一公司,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将保单卖给另外一家机构。三是将非法或违规的保险代理业务登记挂靠在合法营销员代理业务帐下获取代理收入。上述代理行为的存在一方面反映了代理人唯利是图的趋向,另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唯保费轻合规的趋向。这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厉打击。

  八、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代理制开展保险营销活动的产险公司,其管理系统要实现以下功能:新增保险营销员信息时,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和展业证号为必录项目,上述四项不全时,系统无法生成营销员业务代码;可以批量导出营销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和展业证号信息,并支持逐人逐月逐年查询统计;营销员管理系统与佣金发放系统对接,批量导出营销员信息时,佣金发放记录能够自动与营销员信息关联匹配;适当上收营销员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无权生成营销员业务代码。

  接到本通知后,各产险省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0年4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报告。没有实行营销制的产险公司,应向我局书面说明。我局将安排时间进行普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必要时上追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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