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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55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规范产险公司营销员的营销活动,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产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认识。《保险法》、《保险规定》和《保险通知》是规范保险营销市场的重要法律规章,对于强化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公司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落实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公司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完善营销员管理制度。通过营销员开展营销业务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及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上岗、执业管理、培训、业务考核、业务登记、手续费支付、人员流动等方面的内容。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或佣金,应由详细具体的代理业务清单所对应。

  三、落实营销员持双证上岗要求。各公司只能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在营销员完成上岗培训后,才能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并通过其开展营销业务。与只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发生业务往来的属违规业务。

  四、明确业务人员的身份定位。各公司要依法明确所有业务人员的身份定位,公司用工只有员工和营销员两种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公司员工,其所经办的业务作为直销业务不得领取手续费或佣金;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人员,认定为营销人员,其所经办的业务作为代理业务,只能支付保险营销人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在代理手续费以外不得通过报销费用等其他方式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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