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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意见


  (六)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努力在全行业建设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管理处置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与保险业有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增强行业抵御风险、抗击危机的能力。继续深入推进行业科学发展,转变粗放经营、大起大落的发展方式,追求平稳、健康、可持续和全面发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始终把风险防范放在突出位置,以预防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以防范企业内控不严的风险、非正常退保风险、销售误导风险、营销员管理风险为重点,建立完善集预测、控制、处置为一体的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增强各级保险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前移风险防范关口,完善内控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协作,严防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

  四、保障措施

  各级保险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参与平安建设当作服务民生、保障大局的重要工作,不断加强工作研究,找准本单位本系统参与平安建设的着力点,主动承担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健全和落实工作推动措施,着力提升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和服务经济建设水平。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保险机构要坚持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把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有关会议精神,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单位党委(总经理室)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平安河南建设的奋斗目标,将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的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要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平安建设组织领导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分级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在综治部门领导下,对本公司全省系统平安建设负总责,并逐级推行和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相结合,各级保险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本系统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单位党组织(总经理室)对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负全面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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