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12号)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活动,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帮助、扶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综合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并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第七条 农村扶贫的主要内容是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九条 农村扶贫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申报、调整和确定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并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