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六)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七)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八)规章之间不协调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九)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建议修改。
(十)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的,建议修改。
(十一)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建议修改。
(十二)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十三)规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可行性、科学性不强的,建议修改。
(十四)规章涉及公民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并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公布项目除外)的,建议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要求
初审阶段(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省直各单位对现行规章(目录附后)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相抵触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拟保留、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直单位规章清-3-理初审意见表》和《省直单位规章清理统计表》(附后)。纸质文本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文本(邮箱地址:zfgzql@hjfz.gov.cn)。
复核汇总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明令保留、废止或修改等建议,汇总结果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审定公布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的规章,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开展,2010年10月1日前履行相关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