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6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
清理范围:省政府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规章由负责实施该项规章的省直各单位进行先期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审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由两市政府按照国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依据以下标准,分别作出保留、废止、修改等处理意见。
(一)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建议废止。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建议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建议修改。
(三)规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四)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