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27日 川发改物价〔2010〕359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制定省政府授权管理的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价格时,要严格审核企业(医院)成本,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时,必须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三、对已制定公布的授权管理范围内的药品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对已公布药品价格要进行复核,要重点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