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成都电监办、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 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
各市(州)、各扩权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取消目录电价表内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按照国家三部门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四川电网目录电价表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价格自6月1日起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大工业用电中其它类别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四川电网供区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各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信部门负责落实。根据我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水泥行业实际情况,自2010年6月1日起,对水泥行业恢复执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仍按《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94号)附件所列企业(经甄别已取消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除外)。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执行限制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提出后,再作专门部署。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