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0〕41号 2010年4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和完善后的各项惠牧政策以及组织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标准
(一)燃油补贴标准。《意见》原定对具有牧区户口并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民实行燃油补贴,每人每年补贴100元。考虑到柴油价格上涨和牧民生产资料支出费用较高等因素,自治区决定将这项普惠性政策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二)安全饮水补助标准。《意见》原定在国家安全饮水工程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牧区人均配套标准提高600元,即人均补助标准达到1045元。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进一步详细测算,今年实施的牧区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平均成本在895元左右。因此,将牧区安全饮水人均补助标准,由国家的每人445元提高到895元。自治区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三)划区轮牧奖励和补助标准。《意见》原定在草甸、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牧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人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于短时间内组织大批牧民合作经济组织难度较大,将此项补贴政策放宽到万亩以上的家庭牧场和联户经营的牧场。为了鼓励和扶持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经营,对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划区轮牧项目给予奖励,按照每年1元/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此外,该项政策原来没有考虑围栏的投入,自治区决定比照国家退牧还草政策,划区轮牧围栏按照14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
二、惠牧政策实施范围和资金配套比例
(一)促进牧民增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项政策措施需要分期实施,分步到位。今年起步阶段,阶段性禁牧、划区轮牧、饮水安全、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建设重点在33个牧业旗市实施;柴油补贴对象为具有牧区户口且从事牧业生产的全部牧民;三项良种补贴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及其他牧业苏木镇实施;牧机补贴在牧区及半农半牧区的牧业苏木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