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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象识别阶段(5月中旬-6月底)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嘎查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嘎查村民代表,或由嘎查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由苏木乡镇统计员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3.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嘎查村干部签字把关后,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4.审批。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领导签字把关,加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旗县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试点旗县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要充分沟通。对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会同扶贫办、残联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同时确认为扶贫对象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7月初-10月底)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的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2.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乡镇和旗县都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试点旗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分别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初-12月底)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试点旗县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召开总结会议。试点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总结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试点旗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由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扶贫、民政的副苏木乡镇长为副组长,扶贫、民政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为成员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
  (二)安排试点工作经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有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通过项目和预算安排,切实解决试点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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