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试点旗县所在盟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试点旗县、苏木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贫困状况、贫困成因及当地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五)符合条件、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进度安排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由扶贫、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扶贫开发对象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调整要同步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1.确定试点旗县。根据我区实际,确定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赤峰市巴林右旗为自治区首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旗县,试点旗县分别代表我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三个不同类型的贫困区域,试点工作在3个旗县的所有嘎查村展开。
2.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标准。各试点旗县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3.测算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的确定,采取“自治区下达”和“旗县确定”相结合的办法。试点旗县贫困人口规模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下达,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贫困人口规模由试点旗县自行确定,但要严格控制规模并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4.制定实施方案。试点旗县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5.做好宣传动员。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试点旗县要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本地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苏木乡镇也要分别召开嘎查村干部和村民会议,同时利用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牧区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负责对试点旗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试点旗县负责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注意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