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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将“防火墙”工程作为惠民利民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进一步整合部门及社会资源,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发挥综合防治、群防群治优势,继续保持防火形势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此项工作,按照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农村牧区和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嘎查村、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大力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各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级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人员和责任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构筑“防火墙”工程的良好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和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建设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对由于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规定》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整体达标。按照层层落实、分工负责的要求,每年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每年7月份由各盟市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申报,8月份组织验收,予以挂牌并通报;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农村牧区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情况,由各级政府在责任状中明确任务并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2012年底,进行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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