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和种畜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等管理制度。
  (七)申请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种畜禽生产和销售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农牧业厅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申请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农牧业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盟市、旗县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编号。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九条 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名以上单数畜牧兽医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指定,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可以委托盟市农牧业局组织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基本条件审查。
  (二)申报材料的原件核查。
  (三)家畜饲养、繁育、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等各种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种畜禽及遗传材料质量抽检。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审查包括对基础设施、生产布局、仪器设备、防疫情况等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原件逐一核查,验证其真实性。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品种标准或遗传资源标准,对种畜禽及畜禽遗传资源逐一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对种畜禽、畜禽遗传资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抽查30%-50%的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情况、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