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4.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5.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7.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良种繁殖场(育种户)。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系谱清楚。
3.具备满足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4.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7.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必须符合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条件(指单品种数量)。
1.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2.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400头以上。
3.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4.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5.种马场。一级基础母马100匹以上。
6.种驼场。一级基础母驼100峰以上。
7.种兔场。一级基础母兔5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另定。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
(三)种畜原始系谱复印件;引进种畜禽须出具农业部批准引进审批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