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
1.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发展、同步规划。切实强化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头负责的“一岗双责”规定,重点推进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并由此引发重大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抓紧修订明确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工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把2010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进度、时限等提出具体要求,主动跟踪,督促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三同时”和应急救援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必须保障以上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先进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以班组建设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认真落实2010年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制度,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的工作督查力度。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任务量化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进度公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