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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团委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意见、部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面向中小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积极为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研究统筹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事宜,为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积极创造条件。
  五、盟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并明确必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旗县及苏木乡镇机关在空编内要拿出不低于5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考到基层服务专门项目的大学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盟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同等具有报考资格。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及相对应的岗位空缺,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储备高校毕业生。从2010年起,到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盟市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旗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60%的比例或举行专场招聘会,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七、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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