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对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自治区下达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2010年、2011年、2012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各盟市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旗县(市、区)和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淘汰任务。
(三)严格行业准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精神,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煤炭、电力、钢铁等行业产业政策,焦炭、电石等行业准入条件,认真履行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关、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有效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四)限制落后产能生产
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信贷控制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供给审查。对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定手续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严格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安全生产专篇审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延期,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600余户,其中生产企业260户、经营企业360户。
(五)健全退出奖励机制
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引导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继续安排淘汰落后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