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向和重点
(一)煤炭行业
控制煤炭产量过快增长,限制低水平、小规模煤炭加工项目。鼓励现有煤炭企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发展一体化经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区煤矿企业数量由350余家减少到180家,矿井数量稳定在500个左右(包括新建矿井)。鼓励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企业进行相互整合联营;提高煤气化、液化及多联产项目的产业集聚和产业集中度,发展煤盐联合化工循环经济、煤焦化及下游产品;积极发展煤炭洁净生产、洁净利用和洁净输送,提高对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和煤泥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动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矿物质;推动煤矿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综采技术改造;推进与蒙古国煤炭资源的合作;鼓励褐煤提质、超纯煤、炭黑、型煤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停止无转化项目和不符合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的煤矿项目的申报、核准和建设;不再审批除改进采煤方法的单一矿井扩能改造项目;技改矿井3年内不再批准新增核定生产能力和扩能改造;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原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再核减20%,严禁超核定能力生产;企业规模达不到国家准入要求的煤炭企业,不再扩能改造配置新增资源。
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的煤矿。到2010年底,依法淘汰以下煤矿: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使用木支护及金属摩擦支柱生产的井工煤矿;地质资料不清,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和不具备两个及以上畅通安全出口的煤矿;关闭整合有火区治理任务但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矿,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国家规划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焦炭行业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项目。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规模60万吨以下的焦炉装置(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有条件的地区2011年底前以等量置换的方式淘汰年产60万吨焦化生产企业。
(二)电力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