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内政发〔2010〕36号 2010年4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煤炭、焦炭、电力、水泥、冶金、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化工、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盟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要按照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